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通知
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5-2017年)》(粤科高字〔2015〕81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2016年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定期报备的方式进行。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政务平台”)高企申报模块常年开放,企业可自由选择时间填写高企培育申报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培育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企培育申报、评审、推荐报备、材料存档等工作。各培育机构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当年评审批次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批次。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备案的批次全年不得超过3批,各批次备案提交时间分别为:8月10日、10月13日、12月9日。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深圳除外)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非高企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三、申报、评审程序
各培育机构基于统一的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统一高企培育咨询专家库、统一评审系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高企培育申报、评审及推荐报备工作,具体如下:
(一)发布通知。
各培育机构发布年度高企培育申报通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高企培育工作时间安排、审评流程、材料要求及其他事项。
(二)企业申报。
1. 企业注册。企业通过“政务平台”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企业注册时需要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管理员信息、主管部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政务平台”的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需准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政务平台网上注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企业只能在“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已在“政务平台”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直接使用原来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申报。
2. 填写、提交入库申报材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政务平台”,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
(2)填写申请材料。企业在“政务平台”— “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材料”模块,按要求填写入库申报材料,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完成网上填报后提交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3)下载打印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的网上申请材料通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载打印带有水印号的申请材料PDF文档,与相关申报证明材料、附件等装订成册,报送至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网上申请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三)网络评审。
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基于政务平台,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内高企培育库入库申请材料的网络评审,及相关异议的处理工作。
(四)核对拟入库企业奖补金额。
各培育机构在网络评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税务管理部门,完成拟入库培育企业奖补金额的核对确定工作,填写好高企培育库拟入库企业补助金额核定情况表(附件3)。
(五)公示及报备。
在完成核对后的5个工作日内,地市科技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拟通过评审企业名单及拟奖补计划正式发函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报备通过;有异议的,由培育机构负责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下达入库企业名单及补助计划通知。
报备通过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下达入库企业名单及奖补计划通知。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在“政务平台”上按高企培育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以下顺序,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2)上一年度3月末、6月末、9月末、12月末共4个月末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
(3)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13~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企业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经营不足3年的企业,按实际年度出具审计报告)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6)研究开发活动材料: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7)有效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8)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9)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材料。
(10)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申请材料编制要求。
1.“政务平台”填报后生成带水印的《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企业申请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合订成册,各种附件材料分类置于申请书后面。
2.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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